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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史上最严《广告法》如何定义史上最虚假广告    

如何定义史上最虚假广告

  催催除了倒霉催的这么点儿特点外,那就是老实!甚至老实到有点傻!为啥这样说?看看他的购物习惯就知道啦。催催绝对是各种广告的“死粉”!永远处于广告说啥就信啥的奇怪状态,什么广告说的“张氏幸运药水,一辈子不倒霉”、“范氏祛痘膏,一生不长痘”的“神奇”产品他都毫不犹豫的第一时间纳入囊中。但每当催催向众人炫耀他的神奇物件的时候,都会发现自己是被产品的虚假广告所蒙蔽,这些“神物”早已出现在各媒体的打假名单中了。

  

  又逢3.15,又会有一批虚假广告曝出来。作为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维权真的只能靠一年一度3.15么?别开玩笑了,律贝果还在呢。今天律贝果就和大家聊一聊令人头疼的虚假广告维权问题。

  

  网络言论也须有度

  

  一、什么是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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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去年入围国家工商总局曝光的十大涉嫌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的“郑多燕减肥晚餐”,其实,这“晚餐”就是一个普通食品,但广告中多次出现“保证让你瘦下来,不节食、不运动,躺着就能让你瘦;不腹泻、不反胃,没有一例副作用”等内容,且使用的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而且还未表明出处。这些都是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

  

  这些广告词儿是不是觉得很耳熟,原来这都是违法的啊,现在知道这部史上“最严”《广告法》的厉害了吧。

  

  律贝果特别提醒:商家们对外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规范,搞不好就被催催这种群众点了炮,随时准备被工商局请喝茶吧。

  

  二、虚假广告找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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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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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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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两条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律贝果举个栗子:甲公司卖东西,找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催催买了甲的东西遭受到了损害。此时催催应找甲公司索赔,但如果催催找到了电视台,而电视台不能提供甲的有关信息,则电视台就要先行赔付催催的损失。另外,如果电视台所做出的广告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医疗)或者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还帮助甲做广告的,则电视台要和甲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们悄悄地八卦下,主流电视台上一般不播放医疗和药品广告哦。不信你可以留意看看。

  

  三、虚假广告怎样维权?

  

  律贝果认为:在遇到虚假广告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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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贝果温馨提示:所谓维权终究是一种一定时间的救济手段,要想真正远离虚假广告的荼毒,还是要在买东西的时候多加小心。当然如果承受了虚假广告所带来的损失也不要迷惘,放手去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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