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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 代言明星负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 代言明星负连带责任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比较突出。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和荐言者的责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明星将负连带责任。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资料来看,2009-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涉及广告的投诉2009年为13076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2.1%,2010年为13214件,占比为2.0%,2011年为10729件,占比为1.8%。综合2009-2011年情况,就投诉占比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辅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涉及广告投诉的比例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电信、食品、电视机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涉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 “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 “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据中消协统计,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了相应规制。中消协分析,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

  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二套晚上10点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案例2:

  2010年12月,消费者杜先生根据2009年9月某日报的广告“股骨头坏死-09大革命”“服用7至15日,无效退款”购买药品,使用后药品无效,要求退货,但具体销售企业已不存在。经调解,该日报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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