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小东
来源|彭小东丨媒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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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粤0103民初1719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院判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764万元及违约金等。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判决书,紫锋公司和唯品会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唯品会2019年乐视广告投放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唯品会公司向紫锋公司支付广告费,通过紫锋公司在乐视媒体投放网络广告。合同项下广告分多期投放,广告具体投放细节及实际结算的广告费数额以双方签订的每期《广告排期表》为准。每期广告投放完毕,唯品会公司收到紫锋公司向其发送的乐视广告投放数据确认邮件及紫锋公司开具的当期广告费金额对应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紫锋公司支付当期广告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紫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投放完毕全部广告,但唯品会公司只支付了2019年1月至3月的广告费,自2019年4月起的广告投放费用均未支付并拒收紫锋公司开具的发票,唯品会公司未支付广告费高达1944万元。
庭审中,精硕公司陈述,其是与唯品会公司签订合同,其在唯品会公司的授权下提供监测报告给相关的业务人员。
法院称,庭审中,紫锋公司、唯品会公司均确认2019年4月-11月的广告投放费为1764万元,但唯品会公司认为紫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紫锋公司应向唯品会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因唯品会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故本案对紫锋公司是否应向唯品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不予调处,唯品会公司可另循途径主张,本院确认唯品会公司应向紫锋公司支付2019年4月-11月的广告费为1764万元。
法院表示,关于2019年12月的广告费问题,唯品会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说明函》,足以证明紫锋公司自2019年11月19日起已经与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其是否仍具有乐视媒体的广告代理权存疑,在此前提之下,紫锋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其发送给唯品会公司及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2019年12月广告排期表进行相应的广告投放,但紫锋公司并未就此举证证明;而且,精硕公司至今仅向紫锋公司交付了2019年4月-11月的监测报告,紫锋公司方工作人员在2020年4月1日本案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后,在与唯品会公司以及精硕公司人员的邮件往来交涉过程中,交涉内容仍只涉及2019年4月-11月监测报告,并无证据显示紫锋公司有要求精硕公司向其出具2019年12月监测报告,结合以上事实,本院确信2019年12月的相关广告并非由紫锋公司安排投放,相应的广告费紫锋公司无权向唯品会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指出,从《唯品会2019年乐视广告投放框架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过程看,无论监测报告应由哪一方向唯品会公司提供,监测报告都仍然是唯品会公司支付广告费的前提和依据,在合同书面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不符的情况下,紫锋公司作为广告费收取一方,应积极促成付款条件成就,但在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紫锋公司采取措施促成付款条件成就,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唯品会公司未向紫锋公司支付2019年4月-11月广告费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表示,精硕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将监测报告的电子版交付给了紫锋公司和唯品会公司,根据合同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监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确认或提出异议意见,如果甲方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任何异议的,则视为甲方验收确认该等监测报告”的约定,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于2020年4月13日届满,唯品会公司收到监测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故其应于2020年4月14日向紫锋公司支付2019年4月-11月广告费1764万元,而案涉广告费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委托本院冻结,故唯品会公司在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期间逾期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应向紫锋公司给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764万元;
二、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以176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受理费139310元,由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75490元,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迳付原告)。
最终裁判结果: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764万元及违约金等。
结语:广告公司应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存在很多现象就是甲方广告回款周期太长,先投放广告后付款,分期付款,4A公司基本不垫资了,全部压款给下面供应商来承受中间的风险,周期短的3个月,长的6个月,甚至一到两年回款的都有,很多中小广告企业因为垫资回不了款日子过的举步难艰,老板都外出打工维持生计,甚至还有广告公司因为收不到回款倒闭的。其实换位思考甲方与乙方是一个互相成就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