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出台新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并于20日在珠海市法制局网站上公布了其草案。草案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将由城管转为市政和林业局。电子广告屏将拥有“作息时间”,在规定时段内不得开启,以防扰人清梦。
在2005年,珠海颁布了《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为满足社会管理需要,新条例的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原《条例》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但草案中有了较大变化:明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变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仍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同时,草案新设了联运协作机制和信息公示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每日晚间10时至次日早晨7时开启。只有在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珠海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广告设施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光污染,此项规定旨在降低电子广告设施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此外,临时广告也被规定了“生存时间”,草案明确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公益性重大活动,经批准可在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设施;其设置期限应当和活动期限相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