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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特尔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侵害英特尔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英特尔公司诉深圳市因特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陶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原告英特尔公司是一家国际半导体芯片生产、销售商,其注册在第9类微型计算机、微型控制器、微处理机上的“INTEL”商标和注册在第9类集成电路、自动记录器、半导体储存器上的“”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市因特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特佳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打印机硒鼓、墨盒等产品以及其网站上,使用了“INTELJET”文字及标识,并且将上述文字作为英文字号、域名进行使用。陶健是因特佳公司的上海独家代理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其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INTEL”、“”商标与被告因特佳公司商品、网站和英文字号、域名中使用的“INTELJET”文字及标识构成近似。由于被告因特佳公司使用“INTELJET”文字及标识的商品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相同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判断被告因特佳公司使用“INTELJET”文字及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必须以认定原告的上述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根据原告上述商标在我国境内的知名度等事实,可以认定其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被告因特佳公司在其商品、网站和英文字号、域名中使用“INTELJET”文字及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陶健是被告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应知原告的上述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判令被告因特佳公司、陶健停止侵权,被告因特佳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陶健对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因特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又与原告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INTEL”、“”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且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驰名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判决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制止,不仅依法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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