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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公关力与执行力谁更强    

汽车召回条例公关力与执行力谁更强

  《条例》很快就将执行,国内自主品牌怕了么?企业压力大了么?相关执行机构底气足了么?合资企业就无所谓了么?条例执行了,中国汽车品质就能很快提升么?
  我看,都未必。
  以下分别说说。
  一、《条例》未必让中国自主品牌那么害怕,亚历山大
  不管执行《条例》、执行罚款的相关部门底气足不足,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应付《条例》的底气,应该很足。底气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汽车企业太多了,出现的故障太复杂了,涉及到方方面面高端技术。仅仅依靠国家相关部门,很难以较快效率做出产品召回决定,这就为企业公关发挥作用赢得了时间。
  而且《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这就更好办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本地机构本地人,别说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就是不受委托,企业找他们办点儿事儿,沟通一下,也是有用的。关键是现在的企业,尤其是国企,那老总的级别很高的,有的相当于副省级。地方的相关监督机构,敢对他们罚款?力度如何,可想而知。
  二是这些企业都有力量强大的公关团队,甚至企业高管就是首席公关。公关力所到之处,胜算几率几乎百分之百。
  中国国情的特殊就在于人情化对法律法规的冲击、瓦解和淡化。
  各汽车企业与地方政府甚至相关高官都具有一定联系。说句话,打个招呼,相关部门就得慎重,起码不敢立刻下手。夜长梦多,很可能处理罚款等等手段越来越软。执法刚性大打折扣,也是很可能的。
  三是中国自主品牌技术品质都有提升,再没有技术含量,起码很多核心技术都来自国外品牌,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核心零部件,包括检具磨具焊接组装等重要设备,都是来自国外,只要组装工艺技术标准严格,管理手段先进,就不会出现更多的缺陷产品。即使召回,有些企业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和体验,对产品的小规模召回,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不会怕得厉害,亚历山大。
  二、中国汽车公关能力的介入,将使汽车召回复杂化,不确定因素增加
  汽车企业在产品召回问题上,不会无所作为,按兵不动,这是肯定的。一旦涉及缺陷产品有被召回的危险,公关方面肯定第一时间做出应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缓解矛盾,淡化事件,妥善解决。这里,公关的作用活动或小,必然介入相关执行部门。公关的努力不可能丝毫不见效果。尤其是当“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执行条例可丁可卯,不打折扣,可能么?至少,汽车公关的介入,将召回的执行复杂化了,执行的难度更大了。
  应该说,这种特殊情形,是中国汽车召回执行力相比国外要弱一些的主要原因。
  三、相关机构的执法刚性亟需加强,没有经过检验的执行力将经受严酷考验,
  技术性强,跨行业、跨区域、跨学术界别的汽车召回工作,需要大量专家学者官员的协同努力。在一定时限内解决应该解决的产品召回问题,在中国,其难度很大。执行机构要应付公关,应对说清高官高管,要应对各种复杂的技术问题,既有技术问题,也有人请问题,还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问题。
  酒驾入刑的执行,相关部门力度很大,酒驾醉驾现象大大减少。但并没有杜绝,很多地方,醉驾依然常见。昨天有微博还透露,80后美女妈妈醉驾离世。
  执行《条例》,难度与酒驾治理不差上下。相关部门有这个力度么?
  四、合资企业也不是高枕无忧
  中国的橘子,换个地方,味道就变了,名称也不叫原来的橘子。中国这个地方就是大,复杂。
  国外汽车品牌,进入中国,在中国生产,很可能犯了国外没有的毛病,未必就没有缺陷产品,就象有些老外,在国外规规矩矩,到了中国,就肆意违法。原因就是,法制环境还没有达到理想的境地。
  既然这样,合资汽车企业的产品就难免缺陷。在《条例》实施之后,就别想高枕无忧了。至少,公关手段方式,总是需要准备一下吧?即使没有罚款,送点儿,给点儿,也早就学会了入乡随俗吧?
  五、《条例》的权威性取决于企业公关力与政府执行力PK的强弱结局
  《条例》执行后,企业公关力与相关部门执行力的PK就开始了。能不能树立《条例》的权威?能不能有效实施召回?能不能如数收缴罚款?这都取决于这场PK谁胜谁负。
  怎样强化执法刚性,加大执行力度,有关部门应该超前做好预案,抓好专家团队,依靠技术权威,树立执法权威。在汽车召回的执法高地的进攻面前,没有退路。一旦后退,权威淡化,执行乏力,《条例》就将形同虚设,消费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汽车产品的品质性能就难以快速提升。
  可以说,50万到100万的罚款,对企业没有太大的威慑力。这些钱,提前送给相关人士,也许召回的动议就消解在萌芽之中。拿出这点儿钱,对很多企业来说,都不是问题。
  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公开透明执法,杜绝徇私枉法,具体的一系列措施,在《条例》实施之前,都应该统统出台,相关工作应该率先落到实处。否则,很多现象将被笔者“不幸而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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