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从河南老家来到桐乡的孟某与妻子卢某一心想开网店创业。2014年5月,夫妻俩在网购平台上注册开通了网店。但有了网店,卖些什么呢?毫无头绪的两人决定铤而走险。去年5月至9月,孟、卢两人购买了大量普通白坯T恤和羊毛衫,把“七匹狼”、“花花公子”等商标贴到这些衣服上,然后将这些假冒的品牌服装在自己开设的网店销售。4个多月时间,两人共制造、销售假冒品牌服装1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10万余元。2014年9月,公安机关在两人租房内查扣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等品牌服装30余件和快递单若干。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至今,桐乡法院共审理23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其中共有20起通过网购平台作案。办案法官介绍,在这些案件中,被假冒对象一般都是国内较为知名的厂家、品牌。而作案者一般均选择居民区、出租房等隐蔽场所作为制作、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仓库”。
法官提醒,网络创业本是好事,但切勿因小失大,制售假冒商标产品侵权可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