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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须“禁止所有烟草广告”    

我国须“禁止所有烟草广告”

  “关于烟草广告,《广告法》应强调‘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今天,包括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原院长王克安教授、副院长吴宜群教授等多位公共卫生专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悉,本月底《广告法》修订稿将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专家们呼吁,《广告法》修订稿在烟草广告方面,应同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8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保持一致立场,不应存在“漏洞”。
  列举法为烟草广告留下空间
  据介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有关烟草广告的规定为:“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文本,无一例外均为“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惟独中文文本将“全面”译成了“广泛”。
  《广告法》修订稿第20条表述如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如采取列举方式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企业就会转而采用其他新形式。比如,时下烟草业已采用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加之微博、微信等新手段,采取列举法只会为烟草广告留下更广阔的空间。”
  “禁止所有”为修订基本原则
  眼下,烟草业正通过不一而足的营销和赞助等方式传递着错误信息,误导着人们对卷烟制品成瘾性和致死性的认知,促进烟草消费。烟草广告对青少年负面影响尤其严重。吴宜群告诉记者,去年一项针对中、俄、印等六国5岁至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85%的中国儿童能够识别一种以上烟草制品商标,位列调查样本之首。
  依据“禁止所有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的基本原则,《广告法》中还有一些条款内容同样值得商榷。据了解,该份由数十位公共卫生专家联名的函件已发至全国人大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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