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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准则 凸显实效——浅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细化准则 凸显实效——浅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共6章75条,比原《广告法》的6章49条多出了26条,尤其是文字内容上,整部《草案》几乎比原《广告法》内容增加了近一倍,起草者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针对当下的热点问题,《草案》增加、修改、完善了一些规定,细化了准则,凸显了实际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草案》的几大亮点
  笔者用“一引、二强、三改、多增加”初步归纳其亮点。
  “一引”指的是《草案》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个法律概念。之前我们多用广告代言人来表述这一概念,但广告代言人在许多人眼里俨然成为明星代言人的同义词,容易使一般消费者的代言行为被忽略。
  广告荐证者明显比广告代言人用语更准确也更科学。《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出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并规定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与新《消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呼应。《草案》强化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使其更具责任感,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指的是《草案》加强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章监督管理中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多方面加强了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管职责。如行使职权的细化,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信用系统,对监督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等。另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其细化了罚则,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便于执行,提高了效能。同时也明确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增大了其违法成本,彰显了法律威严。
  “三改”指的是《草案》中对攸关民生的3个重点领域条文的修改,分别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烟草、酒类广告
  药品、农资和烟草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针对当下某些药品、农资、烟草广告不规范的现象,《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细则条文,并对这3个领域的广告内容作出了某些限制性的规定,规范其有效运行。同时,《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烟草、酒类广告的规范使用,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多增加”指的是《草案》根据调研情况,增加了多个民生热点条文内容。
  如增加了教育、培训类广告内容,招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或者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房地产广告内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专项条文规定广告内容,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等。多个热点条文的增加,使得《草案》的内容更加充实,也更符合现代社会多方面的要求,便于执法人员在执行中更好地操作运用,也更有利于规范广告市场。
  对《草案》的建议和希望
  笔者就《草案》的某些方面谈几点看法。
  促销信息广告罚则有待细化。《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新《消法》第二十九条对这方面也有所规定。但《草案》在第六十一条罚则里阐述的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有关主管部门是个模糊的概念,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易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不利于推进工作进展。
  网络广告亟待规范监管。《草案》对网络广告规范有所提及,但并不详细。网络广告门槛低、传播快、范围广,颇受广大商家青睐。网民们在上网时经常遇到闪弹出现的广告,躲也躲不掉;又如浏览新闻、查看资料时经常会有硕大的广告内容嵌在文章内容旁,而且部分广告内容甚至是违法的。
  根据《草案》规定,广告管理适用属地管辖,但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模糊了地域的概念,可谓“无界”。所以,以“有界”管“无界”就容易面临困境。另外,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其广告内容可以很容易被改变。因此,取证也往往成为监管的难题。笔者希望《草案》能对网络广告监管这方面规定得更详尽、具体一些。
  微博、微信广告的适用问题及其他问题。目前,经常能看到利用微博、微信传播的广告。其广告形式多样,有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微信,一般是通过朋友圈、微信好友等方式进行推广,但微博、微信广告如何有效监管?有的明星通过发微博或发微信形式在照片里展示商家商品,如何界定其性质?广告荐证者如果在国外,怎样有效实现连带责任赔偿适用问题?电视上某些商家借健康养生之名行推销产品之实,这样的广告如何有效整治?
  希望这些问题都能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中得到进一步规范,也希望在执行过程中能逐步解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广告市场愈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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