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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时间“撞车”怎么办    

商标申请时间“撞车”怎么办

  


  经过长期宣传,一般申请人都知道申请注册商标应尽早,“先到先得”。在现实中,哪怕比别人晚一天提交申请,也可能与心仪的商标失之交臂。但实践中,也会出现两个或三个甚至更多的申请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天提交申请的情形,这时就涉及同日申请商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与同日申请商标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该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商标局审查实践中,同日申请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遇到同日申请商标时,申请人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准备?本文作者身处审查工作一线,此文结合丰×商标这个实际案例,对同日申请商标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熟悉商标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成功率、提高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有所帮助。
  第一回合初生之争
  2012年10月8日,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的成都××工作室与注册地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各自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丰×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核查相关文件后,同时受理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剖析解读
  ◎因时而动,应运而生
  2002年至2012年,是白酒业的“黄金十年”,大量资本涌入该行业。众多商家看好其中的商机,纷纷推出各种酒类产品。酒类商标对消费者选择酒类产品具有非常直接且重要的影响。本文谈到的丰×商标是由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的,这两家企业在白酒行业是后来者。后进入的企业进入酒行业,更应该遵循此行业的特点,申请注册商标,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丰×商标的诞生可谓因时而动,应运而生。
  ◎功夫在前,查询在先
  用于注册商标的文字必须具有显著性和区分性。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已连续13年排名世界第一,商标申请量则连续15年保持世界第一。数量巨大的已注册和已申请商标占用了相当一部分文字资源,具体到第33类白酒等商品,则更加稀缺。由于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审查中形成的规则与一般的商品及服务类别相比,往往更加严格。笔者在审查实践中,接触过相当数量的第33类上的商标由于各种原因被驳回的案例。本案中丰×商标的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前做过较充分的准备工作,基本确认没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提出注册申请,且该商标较好地满足了显著性、区分性的要求,含义美好,非常适合作为酒类产品的商标。
  ◎把握时点,选对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确定自己想注册的商标后,抓紧时间率先提出商标申请格外重要。本案中双方申请人都选择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注册申请,没想到非常凑巧地在2012年10月8日这一天“狭路相逢”。试想,如果双方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中的任意一方能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完成委托,也许就能打个时间差,避免出现这种申请“撞车”的情形。
  第二回合证据之争
  2013年12月27日,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后确认,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丰×商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相同及近似商标同日申请的认定条件,分别向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补送证据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丰×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剖析解读
  ◎商标同日申请构成要件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4个要件的商标申请可视为同日申请。以本案中丰×商标为例,认定同日申请商标的4个要件分别为:
  1.有两个及以上不同名义的商标申请人(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2.所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同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且类似群一致)。
  3.所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同为文字商标丰×)。
  4.申请的日期相同(同为2012年10月8日)。
  因此,丰×商标完全满足认定商标同日申请的4个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进入同日申请程序的商标并不一定只与同日申请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仍然存在与其他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使用证据对获取在先申请权的重要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日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简言之,对同日申请商标的申请人而言,通过提供使用证据的方式证明自己已经或在先使用该商标,是在同日商标处理程序中获取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代价最小、确定性最高、所需时间最短的方式。笔者想提醒广大申请人,一定要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是申请之前的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为可能发生的商标权属纠纷保留有利的证据。
  ◎使用证据的及时、有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后,将从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核,从而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日之前确实使用该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使用该商标的时间长短等。根据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遗憾的是,本案中的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丰×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因此认定双方均未使用该商标。
  试想,如果任意一方在着手申请该商标的同时,就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投放一些广告,参加一些展会并留下文字、音视频资料,则可以在此环节取得先机。
  第三回合协商之争
  2014年4月9日,商标局向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协商通知,认为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供所申请的丰×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在先使用证据,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丰×商标在先申请权进行协商,如一方放弃该商标的申请权,则商标局确认另一方的在先申请权。
  剖析解读
  ◎协商前提是双方有诚意
  本案中成都××工作室已于2014年4月10日将丰×商标转让给四川××贸易有限公司。因此协商在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间展开。据了解,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丰×商标在先申请权的价值有一定信心,但也许对获取商标权益后的经营管理有所顾虑,因此积极联系,希望在放弃申请此商标的同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成都××工作室转让商标获得核准的时间,恰好在协商通知(2014年4月9日)之后。结果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费了很大功夫,才联系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协商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双方都有诚意才让协商成为可能。
  ◎协商过程需要耐心妥协
  同日申请商标的协商与其他商业行为一样,都是利益相关方对利益、权利、义务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
  本案中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丰×商标有各自的考虑,一个看好后市希望拿下,一个希望转手变现开心离场。据了解,申请双方对于该商标都很重视,双方负责人电话沟通联系后又数次见面商谈,一度达成约定,以数十万元完成协商。但后来双方在付款方式上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协商失败。
  笔者认为,协商的过程就是讨价还价的过程,其间可能发生各种变数,能协商就尽量协商解决,总比“撞大运”来得踏实。希望申请人遇到类似情况时,要耐心把握好机会。
  ◎协商结果必须合法合规
  本案中同日申请商标的协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而失败,但并不是说双方达成协议,协商就成功了。根据相关规定,同日申请商标的协商协议必须符合某些条件。首先,协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商标局,即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所要求的“在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如申请人报送协议时间超出规定时限,则可能被视为协商失败。其次,协议可以是无偿协议也可以是有偿协议,但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有各方当事人的签章。商标局在审核此类协议中,如果发现相关协议不甚规范,会要求各方限期补充完善。最后,协议还必须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与相关条款相冲突。
  第四回合抽签之争
  2014年10月22日,商标局向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抽签通知,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参加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商标抽签。
  2015年1月20日,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均准时派员参加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在递交相关文件材料后,双方在北京某公证处的见证下,进行了抽签。根据抽签规则,抽出大号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丰×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抽签不中,面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不利局面。
  剖析解读
  ◎准时到场、材料齐备是基本的要求
  2015年1月20日下午1时,离抽签时间还有1个小时,中国商标大楼的入口已经人头攒动,许多人都提前来到抽签现场排队等待入场。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派出3名、2名员工参加抽签。下午2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开始在大楼入口处依次初审材料并放相关人员进入大楼。相关人员进入后,被引导进入抽签现场,并到各个审查处进行资料审核,签到后等待抽签。抽签现场紧张有序,工作人员们忙得顾不上喝水,申请人则在等候区焦急等待。
  需要提醒参与同日抽签申请人的注意事项是,一定要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完整有效的相关文件材料到抽签现场完成签到。如申请人未到场或未按时到场完成签到,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商标。
  ◎熟悉流程、遵守秩序是抽签的保证
  同日抽签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入口处材料初审后进入商标大楼。
  2.抽签现场各审查处材料审查通过后签到。
  3.签到后到等候区等候另一方(或几方)完成签到。
  4.当各方皆完成签到后成对排序抽签(如规定时限内另一方未完成签到则已到方自然中签)。
  5.中签方(含抽中方和自然中签方)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每次的同日抽签活动都有大量的申请人、代理人会聚一起,难免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当日,某公司派出的员工A签到后未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就离开抽签现场,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A因无法进入商标大楼主动联系现场工作人员,才在最后时刻得以参加抽签活动。还有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派员工D分别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参加此次抽签,马虎的D在完成乙公司商标的签到后,竟将甲公司另一件商标抛在脑后,后经提醒才反应过来,大惊失色。
  ◎愿赌服输、坦然面对是必需的心态
  经过略显漫长的等待后,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的2名员工终于来到抽签室门外。抽签结果揭晓,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中签。
  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当场拥抱在一起,又蹦又跳,欢喜之情溢于言表。极度失望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脸色非常难看,认为抽签结果不公平。在提出查验抽签用具等不合理要求被拒后,该公司代表表示将回去商议后再提应对方案,不排除采取其他措施的可能。在场公证人员告知其抽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中签的结果不可改变。
  在笔者看来,既然已经走到了抽签程序,申请人就应该有抽签不中失去商标的思想准备。中签固然可喜可贺,未中签也不能强求。该放手时就放手不失为明智之举,大可不必气急败坏。
  附加回合硝烟未止
  几家欢喜几家愁。紧张刺激的同日申请商标抽签结束了,但商标之争并没有结束。商标局将依据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对相关商标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在抽签中失利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面对“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显然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表示不接受该商标可能被驳回的结果,要求商标局依法对该公司申请的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否则不排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可能。
  剖析解读
  ◎商标局对同日申请商标的几种审查决定
  对于抽签中签、自然中签的商标,商标局将确认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如果没有与其他已有的在先权利冲突,就将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而对于需要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商标,在给申请人的驳回通知书中,会对整个同日申请商标的审理流程予以描述。
  对于申请人一方(或多方)均未到场的商标,商标局视为申请人放弃了该同日申请商标,将驳回其申请,驳回通知书行文如下:“因您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到场抽签,所以视为您放弃在上述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申请人抽签未中的同日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行文为:“由于你方未中签,因此驳回你方第××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本文谈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丰×商标正是这样被驳回的。
  ◎同日申请程序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同日申请抽签结果不服的理由,笔者认为皆不成立。
  首先,关于协商对象变更。由于商标局发出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2014年4月9日)是在商标转让核准(2014年4月10日)之前,商标局并无责任义务通知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商标转让情况。而实际上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也联系上了接手该商标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其次,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已延续多年,相关的程序流程几经调整优化,已经比较合理,还引入了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公证。在没有任何实质性事实依据与证据的情况下,就宣称抽签程序有问题,是毫无理由的。
  ◎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与普通的商标被驳回类似,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如确实难以接受此商标被驳回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另外,该公司也可针对即将初审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丰×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是否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复审权、异议权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如果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驳回复审、异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面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之策。“逆来顺受”并不可取,但不计代价的执着也未必合适。
  番外之争其他事项解读
  ◎关于丰×商标的三次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是可以转让的。本案中由成都××工作室申请注册的丰×商标在同日申请流程中就涉及3次转让。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日申请协商环节中第一次商标转让被商标局核准了,第二次、第三次商标转让申请截至同日申请抽签完成后仍处于受理过程中。丰×商标的最终归属现在仍然很难确定,还存在变数,丰×商标之争仍可能继续进行。
  笔者希望广大申请人重视商标转让过程,因为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并不意味着转让一定成功。《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双方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人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时间内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转让处于申请注册流程中的商标风险更大,不确定性更大,需要当事人加倍小心。
  ◎关于商标代理人的两次变更
  申请人有权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变更代理人。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代理人,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每次变更会收取500元规费,委托费则由申请人与代理方自行商定。
  变更商标代理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本案就在短时间内连续变更了两次代理人。对申请人来讲,与一家能够良好沟通、专业能力强、尽职尽责的商标代理机构合作,有助于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或完成代理事宜。本案中代理丰×商标的两家代理机构就在整个商标申请注册流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建议申请人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也应当坚持诚信原则,认真、专业、高效地完成申请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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