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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在涉案商标权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在涉案商标权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在一般涉案资产评估中应用较少,但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资产纠纷案中,大股东往往用商标权作价抵债,而商标权的评估必然要用收益现值法。
  
  在对商标权应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取决于净收益、折现率和寿命年限等3个参数的确定。从评估实践中看,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评估,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净收益;对商标权、商誉,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寿命年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评估实践中以及一些评估教科书上都习倔假设商标权寿命为永续寿命期,事实上,这种假设既不符合企业和商标权实际,也有停于作价抵债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正意愿。如何判定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时使用的净收益、折现率和寿命年限3个参数的合理性呢?这就需要逐个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净收益。对单项无形资产的商标权,净收益指的是由商标权带来的超额收益;这种超额收益都是根据评估基准日前大股东在使用该商标权后产生的额外收益为基础,再来预测未来的收益额。无论评估师采用何种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纳入折现求和的预测收益值一般不能超过5年的数字,为了稳妥起见,应以第3年的预期超额收益为未来年份的收益则更可靠。如果评估师使用6年后的预测值来折现求和,评估值肯定偏高,其合理性就应受到质疑。
  
  其次再看折现率。主要把握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安全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如没有考虑风险收益率或风险收益率取值过大,则评估价值就有可能过大或过小。
  
  最后看寿命年限。对商标权而言,尽管从表面上看商标权寿命可以永远续展下去,但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寿命也必须依附于企业实体和产品实体,但任何企业和产品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永续获利的寿命年限,因此商标权寿命也必定是有限的。但由于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和产品情况千差万别,要真正确定不同企业和产品的商标权的寿命年限也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评估实践中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如无合同年限,仍在采用无限寿命期折现。实际上,现实中一些国际上流行的评估惯例对我们判定这种评估对象的有限寿命期很有启示。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除极少数在国际上有点名气外,大多与国际著名商标在倍数判定标准方面相差甚远,能够达到5倍实屑不易,规模稍大一点的公司,商标权每年超额收益能达到0.1—0.2亿元的也不多见。如果每年超额收益为0.2亿元,倍数取5,按国际上流行的评估惯例商标权评估值为1亿元,再套用我们采用的收益法,则1=0.2×(P/A,1%,N)。如果以5%为折现率,对应的寿命年限N约为5年;10%,对应的寿命年限N约为7.5年;12%,约为9年;15%,约为10年。但是,当公司每年超额收益为0.2亿元,收益率(折现率)为10%,按我国惯用的收益现值法评估,则是取年限为永续年,此时,商标权评估值=0.2亿元十10%=2亿元,评估值是国际上采用倍数取值评估结果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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