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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中山维权告30商家    

“彪马”中山维权告30商家

  约70%案件庭外调解,沙溪一商场老板昨被市中院一审判赔4万元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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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彪马”(PUMA)是国际知名品牌,去年以来,我市近30家商场因销售的商品带有“彪马”的豹图形商标而被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中一例为商标侵权,判令商场老板需赔偿“彪马”4万元。业内专家提醒:商场购货时,最好让批发商出具授权文件或者“真品”保证。
 
  为 “一双鞋”索赔5万元
  去年底,几名顾客在沙溪溪角市场旁的一家商场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彪马”牌子的运动鞋,另外还用了90元买了一条运动裤和一个男用挎包,并开具了该商场的发票。与一般的顾客不同的是,这一次参与购买的人员中既有公证员,也有“彪马”的员工。公证员当即为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购得的假冒产品以公证处的名义拍照、封存,成了打假的证据。
  随后,生产“彪马”牌体育用品的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以沙溪该商场所售的鞋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为由,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停止侵权,在媒体上登报道歉,并赔偿5万元人民币。
  昨日在法庭上,“彪马”代理律师拜成诉称,“彪马”1978年就已在我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PUMA 及豹图形”商标。商场销售的运动鞋使用了其“PUMA 及豹图形”的商标,却并没有得到生产或销售授权,因此侵犯了本公司的商标权。拜成诉称,假冒商品的存在,严重侵蚀了 “彪马”的市场,给“彪马”的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调解未成一审判赔4万元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对运动鞋属于假冒没有异议,但对于赔偿金额,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
  “彪马”提出要求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登报致歉,并要求5万元赔偿,主要依据是“彪马”的知名度很高,“今年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中,飞人博尔特穿的鞋子就是‘彪马’”。
  但商场认为,应该按照商场售卖假冒运动鞋的利润判赔,而且,“彪马”并没有详细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量。另据商场代理律师称,商场因租赁合同纠纷,在今年2月29日已经在市工商部门注销。
  “彪马”和该商场一度进行协商,商场方面表示最多愿赔100双“假彪马”鞋子的钱,也就是6000元,被“彪马”拒绝,双方协商最终以失败告终。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昨日当庭宣判商场需赔偿4万元,但不支持“彪马”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在媒体上道歉请求。
 
  我市近30 家商场成被告
  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16位省、市、镇的人大代表在知识产权庭旁听 “彪马”假冒运动鞋案的审理。
  有旁听人大代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判赔金额提出疑问,对此,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红妮解释,此类案件应按照商标被侵权方的知名程度判赔,而“彪马”确属世界知名运动品牌,故判赔4万元。而被告的商场已经注销,不必要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至于登报道歉,由于这件案子属于财产案,各级人民法院都不会判登报道歉。
  拜成是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负责“彪马”在中山的所有侵权案。据他介绍,“彪马”方面以类似的方式,在中山总共提起了约30 宗侵权案诉讼,案件有60%-70%到最后都是以调解告终,此案是为数不多的需要法庭审理的案子之一。
  今年3月26日,本报B3版《销售假冒名牌产品商场被诉侵权》报道中,南头镇某商场也是与“彪马”调解结案。针对“彪马”在中山掀起维权风暴的情况,业内专家提醒:商场购货时,最好让供应商出具授权文件或者“真品”保证,同时自身也应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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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该商标对核准商品或服务及其类似产品或服务上所具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即专有权利。
  该商标授权(注册)后,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未经所有人同意情况下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识及近似标识,即视为侵权(当然,经所有人授权或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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