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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九头鸟”商标侵权被处款    

假冒“九头鸟”商标侵权被处款

  案由
  
  2015年6月29日,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接到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在太原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南内区20-21号“太原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九头鸟PVC电器胶带、九头鸟PVC绝缘胶布带”。
  
  接举报后,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称所查扣的卷胶带是去年年终工地结账时退回的一批货物,其中有“九头鸟”胶带,当时当事人也认识不清货物的真假,而作为当事方,对被查扣的13卷胶带,也提供不了进货凭证。
  
  分析
  
  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是2000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7类:乳胶(天然胶),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排水软管,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绝缘电瓷,绝缘涂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68832号。依照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晋源工商分局委托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查处的13卷“九头鸟”胶带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
  
  结果
  
  当事人销售“九头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据此,晋源工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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