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法院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制售假酒案件,被告人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租房,组织工人长期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2013年某天晚上,泸州市公安局在施某某租住房现场查获已制作好的成品假冒酒6180瓶,其中52度施可富大曲酒2100瓶、38度施可富大曲酒924瓶、100毫升贵宾郎酒1896瓶、52度古蔺头曲酒1260瓶以及大量制假用品和工具。经鉴定上述假冒酒价值人民币661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