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2年商标法通过以来,一直使用“商标专用权”这个概念来称呼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法上享有的实体权利。由于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所以“商标专用权”是始终与“注册商标”捆绑在一起的。但是这种做法却引起了一部分人的批评,所以以“商标权”取代“商标专用权”的呼声越是越来越高了。
专用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专用权只是“专用权”,无法包含“禁止权”。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专有使用权”。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望文生义”。
“商标专用权”这个术语中的“专用”两个字的确给人以“专有使用”的印象,就像商标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那样。实际上,在商标法上,注册人自己对其商标的“使用”,并非商标专用权的内容。道理并不复杂:
一、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上并不享有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一个标志,只要不处于他人权利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并不需要以自己享有专用权为前提。
二、商标使用
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并不一定有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最典型的就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如果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注册被撤销。证明商标的例子虽然是一个极端,但也能够说明问题。
因此,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商标专用权的体现或行使方式。换句话说,注册人是否有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商标专用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恰恰相反,将注册商标实际上使用在商品上,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不使用将构成权利滥用,并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