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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15家短视频平台,下架57万部侵权盗版短视频    

  

     据国家版权局官方11月7日消息,“剑网2018”专项行动初见成效,通过一个多月的整改,短视频平台版权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15家短视频平台共下架删除各类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作品57万部。

  9月14日,国家版权局按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小影、56视频、火萤、快视频、哔哩哔哩、土豆、好看视频等15家企业,责令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内部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一个多月的整改,短视频版权保护环境取得显著改善。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整改要求,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严格清理侵权盗版账号,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目前,15家短视频平台共下架删除各类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作品57万部,其中,秒拍、土豆、美拍、哔哩哔哩、小影、56视频等平台企业清理下架数量较多;好看、微视、抖音、西瓜、快手、火山等平台企业严厉打击涉嫌侵权盗版的违规账号,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短期封禁账号、停止分发、扣分禁言等措施予以清理。

  各短视频平台企业通过建立7×24小时用户投诉举报处理通道、三审三查版权审核制度等,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维权管理,及时受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火山、西瓜、快视频等平台针对封禁账号建立黑名单制度;好看、哔哩哔哩、美拍、快手、火山、微视等平台对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积极开展清理自查,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抖音、西瓜、好看、秒拍、快视频等平台企业分别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相关新闻单位、唱片公司、影视公司等开展版权合作,加强内容版权管理。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短视频平台企业的版权监管,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有效整治短视频行业存在的侵权问题,规范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

  短视频虽短版权保护不可短视

  早在今年7月,全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宣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版权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主持,会议通报了“剑网2018”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这预示着今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集结号已经吹响。

  当时就提出,“剑网2018”专项行动第一要抓好重点任务环节,针对针对目前行业反映多、问题比较严重的短视频等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

  短视频侵权问题曾多次被点名。其实,在前不久上海市版权局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短视频版权与竞争问题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就透露,今年网络版权专项治理行动中短视频将会是一大整治重点。

  这两年,短视频火了。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6364.5亿,同比增长27%。其中,短视频更是异军突起,用户规模突破4.1亿人,同比增长115%,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双双迎来爆发,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

  发展很迅猛,同时问题也一箩筐。相关监管部门剑指短视频乱象,缘于该行业野蛮生长下带来的泥沙俱下,产业的发展短板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日益凸现。

  短视频的“潜规则”是否还适用?

  短视频概念是一个流变的产物。十多年前,“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爆了PC互联网传播热潮,当时这个“短视频”长达15分钟。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演化成5分钟、3分钟,目前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更是常见15秒、8秒等“极短”视频。适应现代人碎片化消费趋势,视频时间越来越短,但总体占据用户注意力时长却越长,不得不说这是对之前长视频消费的一种反讽。

  原来影视界有个不成文惯例,传播5分钟以内的视频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在网络用户视频消费习惯今非昔比的语境下,这个“潜规则”还是用吗?

  短的标准在变,合理注意义务的预设在变,相应地合理使用判定的标准也随之在变。“合理使用通常要考虑至少两个因素,一个是用的质与量,二个是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这些因素随着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都在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说,原来人们认为短的东西量很小,微不足道,“以短为微”;现在人们偏好变了,可能越短越喜欢,变成“以短为长”,其包含的利益空间更大,故仅从一个时间之量上并不能够简单推出在利益之质上的重要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把短视频创作生成的方式分为原创、借鉴他人创意再创作、汇编、演绎四类,他认为不同的方式下权利产生和享有权利的程度应该有所区别。前两者容是容许存在的,不需要争得许可;后两者则得经过别人授权才能生成新作品。“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判断短视频作品能否受到版权保护的两个关键要件,而非以时间长短来界定。”

  “虽然很多短视频是UGC(用户生产内容)生成模式,但传播平台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丛立先说,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能够构成ISP(网络服务商)并享受避风港规则的平台,功能主要是供存储、搜索、链接等空间。但目前短视频平台很难不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不改变内容而原样呈现,因此其应承担的版权责任和注意义务要更高,并不能享受免除责任。

  责任认定上绕开不开避风港原则,但对此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体现出较大的差异。原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版权执法处长杨勇认为,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当中网络服务商以帮助侵权以起诉,而行政部门更多的是借鉴美国避风港的原则,也就是非此即彼。“一个片子拆了60部,在用户的栏目里出现,这是非常明显的明知和应知。这已经形成了短视频侵权的生态圈,共生、共赢、共存、共利。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这种直接剪辑没有任何创意的短视频而且造成权利人大量损失的行为,应该予以侵权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

  有乱必治。这些问题是行政监管的疑点,也是实现行业行稳致远发展的突破点,规范性要求的尽快出炉摆到了相关方议事议程面前。

  业内人士指出,短视频行业在版权领域如何踩好规制与竞争的平衡木,将是未来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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