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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广告仍需规范    

电视购物广告仍需规范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消费者王某在某电视台看到一则有关降血压药品的广告广告里的“专家”和“消费者”都表示该药疗效显著。看完广告,王某通过电话购买了3盒一个疗程的该产品给其父亲使用,没想到老人服用后,不仅血压没有降低,还有明显的副作用。宜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帮助其致电该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局,在两地工商局的共同努力下,王某拿回了用于电视购物的钱款。
  
  2013年12月,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电视购物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其中尤其指出要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疗效的违法行为。在多部门的联合行动下,涉及药品、保健品的电视购物广告规范了许多,但也有少数企业和电视台还在铤而走险,未按规定行事。
  
  比如,一些“消”字号产品被商家吹嘘成可以根治多年顽疾的神药。有的商家则利用“××专家+群众演员”的“健康讲座”形式来包装产品广告,忽悠消费者。那些被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的消费者绝大多数是老年人或是久病不愈者,他们有的缺乏对真假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有的则因疾病缠身而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购买,结果被忽悠上当。
  
  为了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加强宣传,向公众发布一些消费提醒、消费预警和重要提示,让民众知悉电视购物广告中易碰到的陷阱,避免入套。其次,进一步加强对电视虚假医疗广告的监控,加大打击力度。最后,部门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全方位监控体系。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电视购物药品、保健品等广告作了更进一步的规范,其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等对此都有涉及,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并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等。
  
  笔者衷心地希望电视购物广告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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